2004年9月,殷先生向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房,双方约定2005年底前交房。但直至去年底,房地产公司才办妥手续、正式交房。交房后,殷先生发现原先承诺的二楼双阳台变成了单阳台。为此,殷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8.99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合同未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于是酌情确定了房地产公司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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