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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物业用地拟严禁炒买炒卖
出处:中国物业网[ 2007-05-23 11:31:22 ] 作者:admin 责任编辑:中国装修在线

据新华社电 2007年5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殡仪馆是非营利机构

  就殡仪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火化遗体时,殡仪馆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

  擅建墓地按所得3倍罚款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丧事扰民将被治安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就丧事活动作出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详情可登录www.chinalaw.gov.cn查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发送到北京市1750信箱或发邮件至bzg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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