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张某,因为拖欠物管费、电梯维护费,经2/3以上业主授权,被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一户欠费引起不满
位于南京城北的某小区共有住户140户,自2004年10月起决定由业主自治,成立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2006年10月,该小区通过了业主公约,约定:“业主应执行并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工作;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停车费等各项管理费用,长期拒不缴纳者,全体业主有权委托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此后,业委会按照约定向全体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因业主张某2年只缴纳物管费200元,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护费2600余元,小区业委会经全小区2/3以上业主授权,于2007年3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赶快补缴
案件审理中,张某称不缴物管费事出有因,因小区临街的门面房从事餐饮经营,竖起了2根大烟囱,使他全家无辜遭受油烟及噪音损害,房屋亦贬值,且小区的管理存在脏、乱、差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4年10月至今,该小区实行业主自治以来,所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实际履行了相关的物业管理义务,根据业主公约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停车费等费用亦未超过南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广大业主均根据业主公约自觉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相关费用,并接受业委会的管理和服务。被告张某作为业主之一,也接受了业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张某提出的因烟囱造成的损害,与业委会的物管并无必然联系,应另行处理。本次诉讼业主委员会得到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授权,其诉讼请求是向个别未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进行追索,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判决张某给付物管费、电梯维修和保养费2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