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实施,2003年针对“乱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实施,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正被纳入法治框架。
10月25日,行政强制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该项立法被视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大步。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都进行了规范。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草案也着力避免和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草案在2005年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今年,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多项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强入民宅”规定法律程序
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参与25日分组审议的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说,在授予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要防止它们在执行时滥用权力。“建议尽量不要把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权力给予一般行政机关,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影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便进入住宅。要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西方国家有一个谚语,形象地说明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我的房子虽然破,风可进,雨可进,但未经我允许,皇帝不能进。’”
罚款滞纳金数额将“封顶”
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争议。
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注到了这一类现实问题,并增加规定对这一情形进行规范。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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