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张先生因在自己所有的车位上搭建花架,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判决张先生将花架拆除并恢复原状,但物业要补偿张先生拆除花架的损失3000元。
2004年5月,张先生购买了丰台区花乡附近一个小区的房子。当时,开发商赠送给他一个花园和一个车位。今年3月,张先生在他的车位上自铺草坪砖建了一个花架子。4月,小区物业向他发出通知,要求他拆除架子、恢复原状,但张先生拒绝执行。物业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他是在开发商赠送的车位上搭建的花架,没有在公共区域内。同时他的行为并未侵犯物业和他人的权益,只是为了美化环境,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认为,张先生对开发商赠送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但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临时公约中关于车位的约定。临时公约中约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张先生在车位上搭花架子违反了公约,破坏了小区的整体景观,因此应予拆除。考虑到张先生拆除花架后会造成一定损失,对此,物业公司应给予相应补偿。判决后,张先生和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