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征求意见、公开论证等诸多环节,前后历时1年多时间,涉及北京市民千家万户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天(4月24日)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之间签订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签订,并上报市建委予以公示。《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老物业撤离须提前3月通知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给物业交接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原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物业承接的,原物业应当继续按约定提供服务,物业费仍由业主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或是在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区域的,均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物业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文本中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提供了“包干制”或“酬金制”供当事人选择。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等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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