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财物遭窃或是物品在小区范围内丢失,这些事情让业主气愤。不少业主认为,他们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就要提供小区的清洁、安保、维护等服务。可是,大部分业主遭窃维权时往往吃“哑巴亏”。7月30日,记者在南宁工商局双生分局了解到部分业主遭窃维权案例,有的在该局的协调下已经得以解决,有的正在进一步协商中
1业主家中失窃 质疑保安失职
6月初,南宁市民钟先生所住的小区贴出告示,称附近一些小区发生入室盗窃案件,提醒业主要小心。让钟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看了告示不久后,他的家里也遭窃了。
6月23日,出差到外地两天后,钟先生回到家里,发现家被小偷“光顾”,损失了笔记本电脑、现金、手机等价值3万多元的物品。看到一片狼藉的家,钟先生非常气愤,他认为,如果小区的保安负责一些,自己就不会有这样的损失了。现在出现了失窃事件,物业难辞其咎,应当赔偿部分损失。可是,物业方却提出这不在与业主的服务约定范围内,不予理睬。
钟先生说,自己居住的小区并不大,住户也不是很多,不少住户保安都熟悉。看到有陌生人空手而来满载而归,保安人员为什么一点也没有怀疑?何况,之前附近小区发生了同样事件,保安更应该打起十二分精神才对。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并且,钟先生报了案,警察现场勘察也认定确实是有贼入室了,这说明物业管理有漏洞。
然而,物业公司有关人士提出,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业主家里遭窃,物业公司要赔偿的内容。既然大家是合同关系,而业主的要求不在合同之内,因此他们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告诉钟先生,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是物业公司该履行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合同里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物业公司要承担业主家里财物失窃损失的,在法律上对物业有利。此外,如何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履行财物安全防护义务,也要看合同的约定情况。业主所交的物业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是公共区域还是家中安全保障?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治安管理都是指公共区域。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隐患很多,保安不尽职,业主又能证明这些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则必须承担责任。
2电动车丢电瓶 难证明是失窃
南宁市民赵女士新买了一辆电动车,平时她十分注意保护车辆,小心防盗。岂料,电动车在小区外平安无事,在小区里电瓶却失窃了。
7月11日,赵女士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的单元楼道口时,电瓶第二次被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盗走。赵女士愤怒地找物业人员理论,要求物业承担损失,赔偿一个电瓶。赵女士认为,业主每个月都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物业依据合同向业主提供服务,其中就有小区安全保卫一项。现在,她的电动车电瓶已经发生了第二次丢失事件,她认为事情并非偶然,是物业方在安保上有疏忽才造成的。因此,赵女士提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内,小区的保安就有义务为业主看好自行车,电瓶不见了是物业的失责。
然而赵女士的要求遭到物业人员拒绝。物业方有关人士质疑她:“你有证据证明你的电动车电瓶是在小区里被盗的吗?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电瓶是在小区外失窃的。”对这个问题,赵女士确实答不上,因为她骑着完整的电动自行车从外面回到小区的时候,并不需要什么凭证就可以进入小区,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当时车上是否还有电瓶在。赵女士感觉自己简直就是哑巴吃黄连,她不服气,几次找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反映。最后,物业公司都是以缺乏证据为由拒绝赔偿。
赵女士还将自己的遭遇投诉到了南宁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她,对于业主车辆、财物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区域内发生灭失、损毁的,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履行财物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进行判定,并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确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份额。但是,这位工作人员也向赵女士说了客观情况,那就是不少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责任,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案例中,业主往往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物业失责,从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3业委会不作为 维权势单力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选举产生的,是业主们的“家长”,所以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希望“家长”能够出面,帮自己讨回损失。但是,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关系淡薄,使得业主在与物业公司交涉中,找不到“靠山”,觉得自己“势单力薄”。
南宁市民小罗家住青秀区,所在小区是2006年初交付使用的。搬进小区后,物业方面都没有划定固定的停车位,也没有针对居民的停车收取专门的停车费用。直到今年5月,小区才划出了专门的汽车、摩托车停车位,并且实行收费停车的管理。可是,小区的固定车位不多,不能完全满足小区车辆的停放需求,小罗只能将摩托车停到非指定区域。让她没想到的是,她临时放在摩托车后箱的CD机,被小偷撬开偷走了。
小罗找物业协商,认为自己的车辆交了停车管理费,财产却失窃,物业难辞其咎,至少应该承担一部分的损失。小罗的要求遭到了物业的拒绝。物业方指出,小区已经划出了固定的停车区域,派有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看守该区域停放的车辆,她的摩托车没有放在指定的地方,因此不关物业方面的事。对此,小罗也有自己的理由,车位不够停出“界”是无奈之举,责任还是在于物业。在交涉的过程中,小罗想到了业主委员会,她认为,如果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方面交涉,据理力争,至少还是可以给自己挽回一部分损失。
可是,小区的业主委员对此一点都不积极,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过后事情不了了之。小罗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应当积极维护业主权益。对不能尽职尽责的物业公司,要提出指责甚至解约。业主委员会不帮业主说话,让人感到失望。 |